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细则
(试 行)
根据《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》(试行)制定吉林大学公共计算机教学与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。
一、评价对象
评价对象为应承担本科教学的全体任课教师。基础性评价、认定性评价对教师每门课程进行评价;审核性评价对课程及每位教师相关教学工作进行评价。
二、实施人员
基础性评价由授课对象(学生)完成;认定性评价由教学督导与同行(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)完成;审核性评价由教学委员会及安排的相关人员完成。
三、评价方式
基础性评价由学生通过网上评教方式进行,由学生通过教务处教学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全员评价;认定性评价由督导或专家通过现场听课、学生座谈会或问卷方式进行,并按照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打分,以平均分作为本门课认定性评价分值;审核性评价通过集中审议方式进行,由教学委员会对认定性评价后的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审核和评议,依据最终认定结果,按照《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》(试行)评定等级。
四、评价时间
基础性评价和认定性评价在学期结束前完成。审核性评价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完成。
五、评价指标体系
见附表1-6。
六、争议仲裁
教师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,按照《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》(试行)规定提出申诉。
七、政策和措施
按照《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》(试行)规定使用教学评价结果。